「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蔡易餘、李坤城等17人提出,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認為現行對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的處罰偏低、嚇阻不足,主張加重刑責。立法說明描述詐騙集團化、國際化,並利用虛擬通貨、人頭帳戶洗錢製造金流斷點,引用警政署與刑事局統計指出詐騙件數金額屢創新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者認為可提高加重詐欺成本,回應集團化、科技化詐騙的嚇阻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詐欺犯罪行為人、被害人及司法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加重加重詐欺罪刑責(原文未附具體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刑度上限偏低難嚇阻、詐騙金額屢創新高;疑慮:單靠提高刑度的成效,以及是否須同步處理人頭帳戶與洗錢金流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立法說明特別點出人頭帳戶與洗錢,建議與洗錢防制相關修法一起觀察。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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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李坤城等17人,鑑於國內詐騙案猖獗,網路科技成為詐騙集團榨取人民資產工具,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對於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處罰仍嫌偏低,致嚇阻效果不足,宜有加重刑責必要。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詐騙犯罪集團化、國際化,與我國電信自由化、金融科技化,及資金流動全球化息息相關,加上資金國際流動成本大幅降低,詐騙集團便能利用「虛擬通貨」、「外匯期貨」或「博弈遊戲」等各種話術,誘騙被害人。然而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無論詐騙金額高低、被詐騙人數多少,最多只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難起嚇阻之效。
二、根據警政署統計,台灣2021年詐欺發生件數達2萬4千餘起、被害人超過4萬4千人,當時已創下新高紀錄。截至2022年底詐騙件數創下新高,發生件數2萬9千餘件,單就投資詐騙案件就發生5947件,財損新台幣27億7397萬8263元,台灣詐騙案創下10年來新高。
三、據刑事局統計,去(111)年下半年5個月內,各類型詐騙案共12,807件,民眾財損高達新臺幣29億元,且詐騙案件占所有刑事案近3成比例。詐騙集團為了不讓自己詐欺獲利被司法機關發現,收買他人帳戶供被害人轉帳之用。提供帳戶之人有時是詐騙集團成員之一,有時是成員以外之人販售、被迫或被騙提供自己名義的人頭帳戶予詐騙集團。詐騙集團透過人頭帳戶、新興科技等方式洗錢並製造金流斷點、隱藏資金去向逃避司法追查,達到洗錢目的。由於人頭帳戶提供者輕忽或不知行為之嚴重性,加上疫情期間隔離、孤立、人心恐懼,以及網購、申貸大幅增加,使詐騙及人頭帳戶等問題更形嚴重。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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