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將棄保潛逃入罪並設加重規定。提案引述刑事局統計指我國通緝犯逾8萬名、有出境紀錄逾8千人,現行對具保、限制出境出海被告逃匿僅能沒入保證金而無刑責,爰參照美國bail jumping與2017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修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棄保潛逃行為將有刑責,所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並可加重處罰,提案認為可提高嚇阻並減輕警政追緝負擔。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具保、責付或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刑事被告,以及司法與警政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於第一項後段增訂棄保潛逃罪責,並增訂第五項,對所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者棄保潛逃得加重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填補無刑責漏洞、嚇阻潛逃、提升司法信任;疑慮:關注刑度比例與實際成效,以及是否與其他防逃手段重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個棄保潛逃版本將一起審查,建議對照各版入罪範圍與加重門檻。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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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7-11
委員會審查2025-01-06
委員會發文2025-01-08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黃健豪等27人,鑒於現行法制規範依法逮捕拘禁逃脫者有刑責,但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被告有逃匿行為時,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我國棄保潛逃者為數者眾,不僅嚴重傷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更讓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的通緝犯,故參照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以及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將棄保潛逃入罪,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刑事局統計,我國目前有超過8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更超過8千人,對我國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
二、現行法制規範依法逮捕拘禁逃脫者有刑責。但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出海的被告有逃匿行為時,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沒入其保證金,並無刑責。造成我國棄保潛逃者為數者眾,不僅嚴重傷害民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更造成警政單位必須消耗大量人力追捕棄保潛逃的通緝犯,故參照美國法制的棄保潛逃罪(bail jumping),以及我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在2017年之決議,增加第一項後段,將棄保潛逃入罪,提高對棄保潛逃之法律嚇阻。
三、參照美國的棄保潛逃相關法制,倘若被告所犯罪刑嚴重,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棄保潛逃對社會有更加嚴重危害或有更強動機,即有加重處罰之必要,因此增訂本條第五項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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