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蔡易餘等18位委員提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認為現行排富門檻自2011年立法後未隨物價與房價調整。草案將個人土地及房屋價值排富門檻由500萬元提高至1,000萬元,並比照老農年金每四年依物價指數檢討一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讓更多老年農民符合領取資格,並讓津貼隨物價調整、維持實質購買力,與老年農民相關。
主要影響對象
65歲以上老年農民、農業與社福主管機關及納稅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條,將個人土地及房屋價值排富門檻由500萬元調高至1,000萬元,並增訂依物價指數每四年檢討調整之機制,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物價與房價現況、保障老農基本生活、定期檢討;疑慮:門檻放寬增加財政負擔、排富與普及之政策取捨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排富門檻調整同時牽動受益人數與財政支出,可一併看財務估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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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蔡易餘等18人,為解決檢察系統癱瘓問題,落實檢警專業分工,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刑事訴訟法則規定檢察官為唯一偵查主體,並有指揮警察的權力,警察調查完畢的案件,必須送檢察官重複偵查,而且因我國刑事訴訟法獨創檢察官偵訊筆錄具證據能力之規定,致人犯或證人經警察詢問後,均須再送檢察官重複訊問,警察辦案若有羈押、暫行安置、搜索扣押等必要時,也必須向檢察官提出申請,再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程序繁瑣,往往錯失時機。
二、檢察系統癱瘓的最大癥結在於警、檢重複調查工作,依高檢署統計,各地檢署111年度新收案件為63萬9,301件,其中78.8%即50萬3,822件,係由廣義司法警察機關移送,其餘如被害人直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之案件等,大都亦發交警察調查,以此推算,每年偵查案件有高達近七、八成是警察調查後,再移交檢察官重複調查,徒耗人力與時間,拖慢犯罪偵辦之即時性。
三、為有效利用警察人力,應賦予司法警察官偵查權,並將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交由司法警察官偵查,若有羈押、暫行安置、搜索扣押等必要時,並由司法警察官直接向法院聲請,不必經由檢察官,另有關拘票、限制出境出海等,因偵查中得由檢察官為之,司法警察辦理上開案件若有需要,自可依現行規定向檢察官聲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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