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將有期徒刑明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提案理由是詐騙集團化、財損逐年攀升(112年達88.78億元),並對照德日韓認為我國現行加重幅度偏低、不符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提高加重詐欺罪刑度、強化嚇阻,並回應外界對我國淪為「詐騙之島」的關注。
主要影響對象
加重詐欺罪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量刑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將有期徒刑刑期明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財損連年創高、對照他國我國加重幅度偏低,提高刑度符合罪刑相當;疑慮:拉高下限恐限縮個案量刑彈性,且嚇阻成效是否取決於查緝率而非刑度,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聚焦刑期改三到十年,與其他亦調整罰金或加列首謀的版本可一併比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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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羅廷瑋、萬美玲、牛煦庭、洪孟楷、張嘉郡、陳玉珍等19人,鑑於近年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且每年案件數及詐騙金額不斷創新高,根據刑事局統計,111年全年遭詐騙金額近新台幣70億元,112年金額更高達88.78億元,顯見我國詐騙問題嚴峻,現行條文刑度及罰金金額難起嚇阻之效。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詐騙犯罪層出不窮,並日漸集團化、組織化,大量運用各種偽造證件、人頭帳戶及人頭電話等犯罪工具,以各種名目誘使被害人,嚴重侵害人民財產安全法益,近年詐騙損失金額屢創新高,自108年損失42.9億元、109年損失42.5億元、110年損失56.1億元、111年損失69.6億元至112年創新高損失88.78億元,五年來甚至翻倍成長,我國也遭譏淪為「詐騙之島」。
二、詐欺罪刑度在國際比較上,韓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二千萬韓元;日本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德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三項以犯罪情節嚴重者,得處六個月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知本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加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若構成加重詐欺罪,理應刑罰應當較一般詐欺罪更為嚴厲。因此,爰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有期徒刑刑期之部分,明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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