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2670000

「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針對未領使用執照建物不得接用水電的例外情形。現行四項除外情形仍須繫於各地方政府另訂規定,造成全國標準不一,提案於母法統一適用標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稱可使偏鄉、老舊建物或經濟弱勢戶接用水電的認定標準全國一致,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領使用執照建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含偏鄉、老舊建物及經濟弱勢戶)與地方建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將原須由各地方政府另訂規定認定的四項接用水電除外情形,改於母法統一明定適用標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水電屬公用事業、不應因所在地標準不一而有差異,應於法律統一保障民生權益;疑慮:放寬接用水電的認定是否影響建管秩序及對未領照建物的管理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民生權益與建管秩序的平衡是本類修法常見焦點,可留意除外情形的認定方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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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鑒於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針對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物不得接用水電者,雖明文規範四項例外狀況,惟實務上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因另訂相關規定,而導致全國適用之標準不一,造成全國各地適用標準不一,水電係公用事業,影響民眾權益,不應因民眾所在地有所差異,爰擬具「建築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統一法規適用標準,保障基本民生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針對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不准接用水電限制,雖訂有四項除外情形:「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然其適用前提仍繫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另訂之相關規定,並無一致性認定標準,恐造成各地方適用標準不一。
二、雖本條第一項但書列有數排除之情事,但因各縣市政府頒定多有差異、標準不一,致使民眾因為所在地而有所差異,水電乃公用事業,影響民生問題甚鉅,不應因民眾所在地而有所不同。
三、有鑑於國內部分偏鄉或早期老舊建物,確有諸多囿於實際情況,亦有部分屬於經濟弱勢戶,難以申領建物使用執照者,然而用水、用電實為基本民生需求,仍應適度維護國人健康與民生福祉,保障民眾基本權益,於本法明文規範之除外情形准予合法申請接水用電,爰提案修正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統一法規適用標準,保障基本民生水電設置權。

提案人

連署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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