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確保身心障礙者參與立法及政策決策過程的機會,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草案要求主管機關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調整代表組成比例。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充分表達權益,確保其參與相關立法及政策決策過程的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身心障礙者及其相關權益保障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第十條條文,新增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的規定,調整代表組成比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得以充分表達,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疑慮:可能增加行政成本,權益保障小組的組成及運作辦法可能存在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意見,確保草案能有效落實其目標。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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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5-06-23
委員會審查2025-12-10
委員會審查2026-01-07
委員會審查2026-01-21
委員會審查2026-01-22
委員會發文2026-01-30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等18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立法及政策決策過程之機會,確保身心障礙者權益得以充分表達,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調整其代表組成比例,以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參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六條規定。增訂主管機關應成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小組,並定期召開會議之規定。
二、修正第二項,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參與相關立法及決策過程,明定身心障礙者代表、學者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及團體代表之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其中身心障礙者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應兼顧各障礙類別之均衡。
三、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一項權益保障小組之組成及運作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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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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