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要求主管機關在鼓勵、輔導設置兒少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空間時,除考量是否合適外,也要參酌不同年齡、性別及身心障礙兒少的健康、安全與便利性。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身心障礙及不同年齡層兒少都能使用遊憩空間,推動共融式遊戲設施,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及各年齡層兒童少年、提供休閒娛樂空間的民間業者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四條:於設置兒少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空間的考量要件中,增列須參酌不同年齡、性別、身心障礙兒少的健康、安全與便利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推廣共融遊具,保障各類兒少平等遊憩權;疑慮:輔導性條文的實效需配套經費與標準,否則恐不易落實。
政治雷達小叮嚀
共融遊具要真正好用,關鍵在設置標準與經費,可留意後續有沒有具體輔導與補助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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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徐富癸、陳冠廷等18人,為提供符合所有特性及年齡孩童之活動空間,於民間提供休閒、娛樂及文化之活動空間時,除以合適與否作為設立時考量之要件,亦應參酌兒童及少年之健康、安全,以及不同年齡層、性別、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便利性,以確保於不同特性的孩童於成長過程皆能透過遊具學習、成長,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民國100年由於都市化影響之下,兒少活動空間狹窄,配合兒童及少年需要適合其活動之空間的提供,透過休閒與娛樂活動宣洩。並希望從空間取得自我認同與融入社區。惟兒童休閒活動空間逐漸受到重視,於設置時應該更加考量孩童之健康安全,以及是否適合各種樣態的學生使用,以利所有孩童們交互學習成長。
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必要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在與其他兒童平等基礎上,充分享有所有人權與基本自由。於同法第三十條第五項(d)款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身心障礙兒童有平等的機會參加玩耍、娛樂以及休閒和體育活動,包括在教育體制中參加這類活動」。兒童及少年休閒活動空間應盡量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以落實對身心障礙者兒童之權益。
三、現行教育部及各地方政府皆於各級學校及公園內推行共融式遊戲設施,滿足不同年齡、能力的人使用,此一概念值得推崇。因此主管機關在鼓勵、輔導設置兒童及少年適當之休閒、娛樂及文化活動空間時,應輔導活動空間設置得以符合身障孩童及各年齡層孩童使用之需求。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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