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同時修正刑法第339條與第339條之4。普通詐欺罪將最低刑期提高至六個月、罰金由得併科改應併科並刪除得僅科罰金的規定;加重詐欺罪加重徒刑與罰金並新增加重事由。提案理由為投資詐欺等案件與財損屢創新高。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全面提高詐欺刑責、堵住僅科罰金的輕判空間,並針對投資詐欺等新興手法強化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普通與加重詐欺罪行為人、被害人(含投資詐騙受害者),以及法院量刑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最低刑期提至六個月、罰金改應併科、刪除得僅科罰金)與第339條之4(加重徒刑與罰金、新增加重事由);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投資詐欺猖獗、財損巨大,提高刑責與刪除輕罰選項有嚇阻作用;疑慮:提高下限與刪除罰金選項恐使輕微或受利用者一併重判,新增加重事由是否周延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同改339與339之4兩條,留意普通罪下限六個月與加重罪新增事由的具體內容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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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馬文君、邱鎮軍、顏寬恒、黃健豪、游顥等17人,鑑於近年來詐欺犯罪層出不窮,造成民眾財產嚴重損失,不僅國內詐騙犯罪案件數量及財損金額屢創新高,嚴重破壞我國國際形象,錯誤觀念來灌輸青少年充當車手從事高獲利之非法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加重現行詐欺罪之刑責,並新增加重事由不法樣態,以全面評價行為人之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期能掌握突破及遏止詐欺犯罪之發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2年1-10月詐欺案件發生數計3萬762件,較上年同期增加7,000件(+29.46%);其中以「投資詐欺」較上年同期增加3,748件(+71.42%)最多,112年台灣全部詐欺類犯罪更創下帳面紀錄上88億元新臺幣的天價財損,顯然台灣詐欺犯罪的猖獗程度遠比實際數據上的更加嚴重。
二、網路資訊流通快速,社群通訊軟體發達,加以新興投資標的出現,假投資訊息能以極快的速度大範圍傳播,結合假冒名人等詐欺手法,導致投資詐欺日益猖獗。
三、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文修正,提高本條最低刑期為六個月,加重罰金懲處數額,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刪除得僅處以罰金之規定。
四、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加重有期徒刑之懲罰刑度,加重罰金懲處數額,並新增加重詐欺罪之加重事由。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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