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1970000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四條,為「公共場所應設置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的規定增訂罰則。因現行法雖要求應設AED卻無處罰規定、缺乏強制力,提案擬對未設置者裁罰並限期改善。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促使應設置場所確實裝設AED,提升突發性心跳停止患者的急救成功率與存活機會。
主要影響對象
經公告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經營管理者、緊急醫療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四條: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公共場所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未設置AED或必要緊急救護設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未改善按次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規定無罰則形同具文,增訂罰鍰可確保公共場所落實設置AED、救命有保障;疑慮:罰則對象與認定、裁罰額度及執行配套須明確合理,避免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有規定沒罰則」常被點名執行不力,看修法時可留意罰則對象、額度與限期改善是否清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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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林俊憲、陳冠廷等23人,有鑑於近年時有發生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並未確實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情況,然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雖要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卻無相關罰則,缺乏強制力。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鑑於近年來有發生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之公共場所,並未確實設置AED之情況。惟按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雖要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設置AED,但未訂定相關罰則,爰提出修法。
二、按衛福部統計,心臟疾病高居全國十大死因第二位,且每四個猝死個案中,就有三個為心因性猝死。另據相關研究指出,對於突發性心跳停止患者,若能在1分鐘內施予電擊,急救成功率可高達90%;4分鐘內協助停止心跳的患者實施CPR、8分鐘內執行AED電擊,患者存活率亦有望提高60%至75%。以歐美、日本等國家之經驗,在公共場所裝設有AED,存活率可提升至30%以上。
三、自「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於101年12月25日增訂通過至今已逾11年,相關輔導所需時間應已足夠,若現行條文再無訂定罰則,相關設置AED規範恐因無罰則,喪失其規制效力。
四、故於「緊急救護法」第四十四條增列第一項第三款,公共場所若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按次處罰。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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