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條及第14條之1,一是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更新主管機關名稱,二是因墾丁曾發生AED故障無法使用的事件,增訂場所管理權人應派員受訓、定期檢查緊急救護設備,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抽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更新法律主管機關用語,並建立公共場所緊急救護設備(如AED)的定期檢查與抽查機制,確保需要時能正常使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設有AED等緊急救護設備的場所管理者與法人負責人、衛生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及第14條之1(場所管理權人派員受訓、定期檢查設備、主管機關定期抽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AED等設備故障恐延誤急救,應明訂定檢與抽查以保障民眾安全;疑慮:對場所管理者增加的受訓與維護義務、執行與稽查成本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設備維護義務的關鍵在執行與稽查,可留意配套子法與罰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