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72120000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10-2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提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條及第14條之1,一是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於102年改制為衛生福利部更新主管機關名稱,二是因墾丁曾發生AED故障無法使用的事件,增訂場所管理權人應派員受訓、定期檢查緊急救護設備,主管機關並應定期抽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目的在更新法律主管機關用語,並建立公共場所緊急救護設備(如AED)的定期檢查與抽查機制,確保需要時能正常使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設有AED等緊急救護設備的場所管理者與法人負責人、衛生主管機關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條(主管機關改為衛生福利部)及第14條之1(場所管理權人派員受訓、定期檢查設備、主管機關定期抽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AED等設備故障恐延誤急救,應明訂定檢與抽查以保障民眾安全;疑慮:對場所管理者增加的受訓與維護義務、執行與稽查成本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設備維護義務的關鍵在執行與稽查,可留意配套子法與罰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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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10-25,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25,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萬美玲、張嘉郡、游顥、羅廷瑋等23人,鑒於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2年組改為衛生福利部,然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卻仍未進行修正,為使法律更加完備,實有修改之必要;另112年年初於墾丁發生有民眾心肌梗塞,周遭民眾欲使用附近派出所之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以下簡稱AED)進行急救,然卻發現AED已故障無法使用,為避免此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及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二條主管機關更改為衛生福利部;另於第十四條之一規定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應派員接受訓練、並定期檢查場所內緊急救護設備,主管機關應定期進行抽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鑒於行政院衛生署已於102年組改為衛生福利部,然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條仍未修正,為使法律完備,實有調整之必要。
二、此外,112年年初於墾丁發生有民眾心肌梗塞,周遭民眾欲使用附近派出所之AED進行急救,卻發現AED已故障無法使用,所幸有好心民眾施以CPR進行急救,然此事凸顯公共場合之緊急救護設備未確實進行定檢和維護,有其必要於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進行規範,以保障未來有緊急救護設備之需求時,確保其能發揮作用。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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