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提案指公共場所普設的AED(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不少設置已逾7年,其貼片、電池效期與正常運作目前無相關法規管理,並舉個案說明維護不當恐延誤救援,故擬增訂維護管理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對公共場所AED的維護保養與設備有效性訂定規範,對需要使用AED急救的民眾及場所管理者有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共場所管理單位、AED設置與維護廠商、急救人員及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增訂公共場所AED維護、檢查與管理的相關規範(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AED維護無法可管恐淪虛設、應立法確保堪用;疑慮:關注維護責任分配與管理成本,以及如何避免增加設置誘因下降的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公共急救設備管理,建議關注主管機關訂定的維護標準與檢查週期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委員蘇清泉、楊瓊瓔、徐欣瑩、王育敏、廖偉翔、黃仁、盧縣一、羅廷瑋、賴士葆、牛煦庭等20人,有鑑於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在各界積極布建後,預計今(113)年每十萬人平均可配置六十五台,僅次於美國、日本,目前心臟疾病是國人十大死因第二名,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提供急救使用,但經過消基會調查,有超過一半以上的機器,已設置7年以上,裡面的貼片和電池,有效期限是否到期和正常運作,目前都沒有相關法規管理,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衛福部從112年5月開始,大力推廣設置AED,尤其是學校、車站和高鐵等人流相對較高的公共場所,而這些設備,不少都是民間單位購買後,再捐贈給公家機關,由裝設廠商負責維護,通常半年會檢查一次。然而實際上,法令並沒有嚴格規範維護或保養準則,若是AED故障,就形同虛設,應修法規範。
二、台中張姓婦人今(113)年8月24日跟團到嘉義縣阿里山二延平步道旅遊,在步道起點涼亭集合時突倒地昏迷,通報鄰近的中埔警分局公田派出所攜帶AED救援,AED卻出現電量不足狀況,張婦送醫急救仍告不治,家屬質疑AED維護不當,致延誤救人時機。足見法令未有明確規範。
提案人
連署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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