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8100000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2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在《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或妨害必要的急救協助,並區分一般民眾的急救協助與醫事人員、救護人員、救護技術員的專業資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民眾在他人生命急迫危險時即時急救(如使用AED、施作CPR)可獲更明確保護,現場救護秩序與救護人員執勤安全也獲強化。
主要影響對象
緊急現場的傷病患、施予急救的民眾、救護人員與警消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明定禁止妨害救護及急救協助、警消到場前的協助期間與範圍,並區分急救協助與專業救護資格。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專業到場前的急救空窗、鼓勵民眾伸援並維護現場秩序;疑慮:須明確界定協助範圍與資格區分,避免冒充專業或越界從事醫療行為。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條重點在「保護救人者」也「限定範圍」,可留意對協助時段與資格的界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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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廖偉翔等21人,鑑於緊急傷病現場常有黃金救援時間,救護人員到場前,民眾即時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施予心肺復甦術或其他必要急救措施,有助於補足專業救護到場前之急救空窗,爭取生命救援時間,並提升院前急救效能。為鼓勵民眾於他人生命有急迫危險時即時伸援,強化社會即時救護量能,並維護緊急救護現場安全及專業救護秩序,明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救護人員執行救護業務,或妨害必要之急救協助;另明確區分急救協助與醫事人員、救護人員、救護技術員之專業資格,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緊急傷病事件發生後,救護人員到場前之短暫期間,往往攸關傷病患生命救援機會。現行法雖鼓勵民眾於急迫危險時使用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施予心肺復甦術或其他必要急救措施,惟急救現場如遭他人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將影響急救措施即時啟動,並危及緊急救護現場安全,爰有增訂保護規範之必要。
二、現行第十四條之二已就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急迫危險而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定有免責規定;惟該條主要處理急救協助者之民、刑事責任問題,尚未明定他人不得妨害急救協助,亦未明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現場應予排除或制止之責任。為維護救護業務執行及急救現場秩序,爰增訂相關規定。
三、本次修法係保護生命急迫危險下之必要急救協助,並非賦予一般民眾醫事人員、救護人員或救護技術員資格。為避免不具資格者假借急救協助名義,冒充專業救護身分或混淆救護人員資格,干擾現場指揮及救護秩序,爰明定急救協助之保護,應限於救護人員、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到場接手前之必要期間,或依其指示協助之必要範圍;不得據以從事非屬急迫必要之醫療或救護行為,以兼顧民眾即時伸援、傷病患安全及專業救護秩序。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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