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心臟疾病為國人十大死因第二位,AED已證實能提升心跳停止患者存活率。提案者指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雖要求公共場所設置AED,但管理機制不足致設置或維護不到位。本草案擬加強AED設置管理、定期檢查及罰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強化公共場所AED的設置、維護與定期檢查規範並增訂罰則,目的是確保設備在緊急時能即時可用、提升急救成效。
主要影響對象
依法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業者、急救相關單位,以及可能需要AED救護的一般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強化公共場所AED的設置管理、定期檢查義務,並增訂或調整相關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AED攸關心臟急救存活率、現行管理不足需強制與罰則;疑慮:對場所業者的設置維護成本與罰則比例、稽查量能是否足以落實。
政治雷達小叮嚀
罰則與稽查能否落地是重點,可留意審查時對場所負擔與檢查機制的權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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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12-27,2024-12-3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12-27,2024-12-3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01-03,2025-01-0
交付審查2025-01-03,2025-01-0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鑑於心臟疾病高居我國十大死因第二位,而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AED)已被證實能提升心跳停止患者的存活率。然而,現行《緊急醫療救護法》雖規定公共場所應設置AED,卻因管理機制與措施的不足,部分場所未能依規設置或維護,影響緊急救護效能。為加強AED的設置管理、定期檢查及罰則,確保設備在緊急狀況時能即時發揮效用,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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