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提案指出離島偏遠地區空中緊急醫療後送實務上不限於救護直昇機,亦使用定翼飛機等航空器,但現行條文僅規範「救護直昇機之停機坪」,主張將各類緊急醫療救護航空器的停機坪及相關設施法制化。原文未附逐條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離島偏遠地區各類緊急醫療後送航空器都有完善停機坪與設施依據,有助於確保急重症傷病患的後送時效。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離島與偏遠地區傷病患、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及衛生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三條,將原僅規範「救護直昇機停機坪」擴大為涵蓋各類緊急醫療救護航空器之停機坪及相關設施(詳細文字詳見正式條文版本)。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現行多元航空器後送實務、保障離島就醫黃金時間;疑慮:停機坪及設施的設置經費、維護權責與用地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屬技術性條文補強,可留意設施設置的經費與權責規定是否一併釐清。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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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7-05,2024-07-0
交付審查2024-07-05,2024-07-0
案由
本院委員陳雪生、蘇清泉等16人,鑑於《緊急醫療救護法》之立法目的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本法對緊急醫療救護之範圍,包括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其主要考量該等地區受限交通及人口因素,醫療量能不足,部分急重症傷病患有轉診後送需求時,需使用航空器進行緊急醫療後送轉診至臺灣大型醫院,以確保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經查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離島、偏遠地區緊急醫療救護之需要,得會同有關機關規劃設置救護直昇機之停機坪。」惟依據衛生福利部核定各年度之「金門、連江、澎湖三離島地區航空器駐地備勤計畫」,於三離島地區各配置1架航空器駐地備勤提供空中轉診等交通運輸服務,且其配置航空器依離島地區需求條件並不限於救護直昇機,亦有採用定翼飛機等航空器提供緊急醫療後送,以有效掌握病患黃金就醫時間,降低傷殘率及死亡率,為期離島、偏遠地區各類緊急醫療救護航空器均具有完善停機坪及相關設施,並予以法制化,爰擬具「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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