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10960000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19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因該法施行二十多年未隨原住民族社經情況與勞動需求修正,提案方擬全面檢討,以落實工作權保障、擴大進用原住民族並回應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意旨。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有助強化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增加就業機會,回應其長期就業弱勢與收入偏低的結構性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勞動者、依法須進用原住民的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以及原民事務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配合社經變遷全面檢討並擴大原住民族進用及保障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住民族長期處就業弱勢、收入偏低,全面修法可落實憲法與基本法的保障義務;疑慮:擴大進用與保障規定涉及用人單位義務與成本,須評估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工作權保障法修正常牽動進用比率與義務對象,可留意條文是針對公部門還是民間、以及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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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高金素梅等19人,有鑑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自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迄今,二十多年來,未依國內原住民族社經情況變遷或勞動人力實際需求進行修正。為落實對原住民族之工作權利之保障,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爰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公布施行,除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於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第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名稱,二十多年來均未因應原住民族之實際需要予以修正。
二、《中華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規定:「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明定:「政府應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並針對原住民社會狀況及特性,提供職業訓練,輔導原住民取得專門職業資格及技術士證照,健全原住民就業服務網絡,保障其就業機會及工作權益,並獲公平之報酬與升遷。」基於上開法規範之意旨,國家具有保障扶助並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之義務。
三、由於國內整體社會環境變遷,原住民族長期居於就業市場劣勢地位,近二十年來平均工作收入相對於全體民眾仍屬偏低,迄今仍有高達逾新臺幣一萬元之差距,從事非典型及高危險工作比率依然偏高,顯示原住民族之社會地位處於相對結構性不平等處境,且尚未獲改善,本法現行規定已無法符合實際需求,有進行全面檢討之必要。
四、為積極實踐憲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回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及擴大進用原住民族之職務型態,以增加原住民之工作機會,爰提出本修正草案。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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