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援引大法官釋字第325號、第585號及第461號,提案在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及第141條之1、之2,對聽證或調查程序中虛偽、隱匿、提供不實資料,以及官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備詢等行為課以刑罰。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透過刑事處罰確保立法院調查所獲資訊真實性,並強化官員備詢與說明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出席立法院聽證、調查程序的政府人員與人民,以及行使監督權的立法委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在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並新增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就虛偽證言、隱匿資料及拒絕備詢等行為定罰;原文未附逐條說明,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調查資訊真實、落實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保障質詢權;疑慮:以刑罰處理國會備詢恐侵犯權力分立、構成要件是否明確、可能寒蟬效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將國會監督機制入刑法,建議與職權行使法藐視國會專章一併理解兩者關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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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4-01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03
委員會審查2024-04-10
委員會審查2024-04-11
委員會審查2024-04-15
委員會發文2024-04-17
黨團協商2024-05-08
黨團協商2024-05-16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52人,有鑑於大法官釋字第325號及第585號解釋,先後揭示:立法院有資訊調查權,透過完備之聽證、調查程序,據以輔助立法院各項憲政權力之行使與憲政功能之發揮,故課予聽證、調查程序出席者應如實答復、不得虛偽、隱匿,且資訊提供者不得提出虛偽不實之資料等行為,課以刑罰,以確保立法院調查所獲資訊之真實性;又鑑於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除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分別為憲法增修條文及大法官釋字第461號所明文,則然近來屢屢發生有官員刻意迴避備詢及說明義務,明顯意圖以實問虛答、避重就輕,更甚以反質詢等,逃避監督,為落實憲法立法權監督行政權之原則,保障立法委員質詢權之行使,爰於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五章之一章名、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一及第一百四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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