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刪除離島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不適用原住民工作權保障的排除規定。提案理由是移居離島的原住民人口已明顯增加。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在離島工作的原住民可納入機關、學校與公營事業的進用保障,提案方主張回應人口結構變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移居離島的原住民、離島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原民與人事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刪除離島地區排除適用的規定,使保障範圍涵蓋離島;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與時俱進、消除地域差別、保障離島原民工作權;疑慮:離島機關員額與執行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員額比例類修法可一併關注離島機關的實際進用量能與過渡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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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陳瑩等17人,有鑑原住民移居離島人口日益增多,保障原住民族工作權之措施,不應再將離島排除。爰擬具「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離島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保障原住民工作權排除適用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於90年公布施行,當時彭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合計原住民工作年齡人口不到300人,但依照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10年12月原住民族人口統計,彭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原住民族工作年齡人口分別為642人、1,155人、273人。
二、依照內政部「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推動計畫」之法規檢視工作審查小組,109年11月26日討論會議,提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此措施,應依時代演變而獲得保障。意指原住民至離島縣市工作,不應有排除地域適用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6)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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