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同時修正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與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普通詐欺罪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加重徒刑;加重詐欺罪提高刑度上限至十年、罰金上限至三百萬元,下限維持一年,並對首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全面提高詐欺刑責、強化對首謀者的處罰,並使情節較輕未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範者亦能納入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普通與加重詐欺罪行為人(含首謀)、被害人,以及法院量刑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罰金由得併科改應併科並加重徒刑)與第339條之4(上限提高至十年、罰金上限三百萬元、下限維持一年、首謀加重二分之一);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詐欺集團化危害重大,加重首謀並提高罰金可完整評價罪質;疑慮:應併科罰金與首謀加重的認定標準、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競合關係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少數明確主張「保留下限一年」並加重首謀的版本,與一律拉高下限的提案立場不同,值得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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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8,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08,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羅廷瑋、陳菁徽、顏寬恒等16人,鑒於近期詐欺犯罪頻繁,犯罪團夥人數及遭詐金額遽增,即使成立打詐國家隊,國人受詐金額仍持續攀升,且犯案手法樣態繁多,詐欺趨於集團性、連續性與結構性發展,此問題已造成我國嚴重社會安全之危害,不僅財損使被害人身心產生嚴重傷害,也容易誘導我國年輕人誤認參與此種高利潤犯罪行為之罰則輕微,實有破壞我國善良社會風氣、金融秩序及交易安全保障之虞。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提高現行普通詐欺罪及加重詐欺罪刑責,藉以更全面性的評價行為人之罪質與行為實害性,並使參與組織犯罪行為但情節較輕而不受《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罰者,得加以規範之,使我國民眾之財產法益受完整保護,免於不法之徒覬覦和侵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加重罰金懲處數額,將得併科罰金改為應併科罰金,並加重有期徒刑之懲罰刑度。(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
二、根據警政署資料,112年全台詐騙總金額高達88.7億元新臺幣,到達歷年來新高,且依法務部所統計,106年至110詐欺罪案件裁判確定有罪者,僅有0.5%遭判三年以上刑期,如此之結果恐未能符合罪刑相當,且對於回應我國人民痛恨詐騙為之法感情有所不足。爰此提高法定刑刑度上限至十年,惟法定刑下限應避免過度提升之情形,限制法官裁量空間,且使得微罪之基本刑度過於擴張增加社會成本,因此下限維持一年以上,並將罰金上限提高至三百萬元,以達懲罰之效。(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三、我國詐欺行為已發展為集團化、結構化,利用、教唆他人加入詐欺團夥之首謀者,其主觀對於法益之侵害各為重大,且無限制地創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影響我國良善風氣及交易安全,惡性更顯重大,故增加首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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