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主要將年金給付的調整周期由四年縮短為三年,並增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5%即予調整;同時參酌勞保條例,讓仍在十年補繳效期內的國保保費及利息,可於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時扣減,避免弱勢者因無力一次補繳而失去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領取國民年金的弱勢民眾可望更快反映物價調整給付,且無力按時繳費者可改以給付扣減方式補繳,降低脫離社會安全網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民年金被保險人,特別是經濟弱勢的高齡者及其遺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給付調整周期改三年、增訂物價漲幅達5%調整要件)及第五十五條(增訂補繳效期內保費及利息於請領給付時扣減),相關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弱勢老年經濟安全、給付跟上物價、避免弱勢失去保障;疑慮:國保基金財務負擔與永續、扣減補繳辦法的設計及對繳費誘因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給付調整與基金財務互相牽動,可關注精算評估與扣減辦法細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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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邱志偉、蔡易餘、陳冠廷等17人,有鑑於近年來物價明顯上漲,年金給付卻未跟上物價漲幅速度,基本生活保障不足;再則,無力繳納保費之貧困者,一旦錯失十年補繳底線,失去年金給付資格,恐成為經濟更弱勢。為加強照顧弱勢民眾的基本生活,使社會安全網能接住需要被保障的弱勢民眾,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我國經濟弱勢國民老年經濟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民年金成立宗旨在於「確保未能於相關社會保險獲得適足保障之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求其遺屬生活之安定。」
二、由於本法年金給付每四年調整一次,考量影響弱勢族群經濟生活最深之核心物價、食品類物價漲幅遠大於消費者物價指數漲幅,為加強照顧領取本法各項給付之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提高弱勢族群老年生活保障,修正調整周期為3年一次。
三、因應社會經濟情勢變遷,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增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達5%即予以調整之要件。
四、根據「111年衛福部國民年金監理會年報」,111年度被保險人平均繳費率為55.38%,相較其他社會保險繳費率偏低,且準時繳費率更是僅有約40%;而開辦之初即明定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不得請求補繳,年滿65歲後,原本無力按時繳納保費的弱勢民眾,一次繳清10年的本息更是難上加難,因此失去國保的保障,恐掉出社會安全網之外,成為經濟更弱勢。爰參酌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以保險給付抵扣勞工貸款之精神,增訂仍在補繳效期內之十年國保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時扣減。
五、有關扣減保費給付之種類、方式及金額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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