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案為《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並修正第七十三條附表,將目前以臨時人員聘用的檢察官助理制度法制化,授權地方檢察署比照法官助理制度聘用檢察官助理。提案理由是電信詐欺等案件逐年增加、基層檢察官負荷沉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檢察署可依法增聘檢察官助理,有助於分擔檢察官行政與輔助工作、紓解案件負荷。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助理及相關人事預算。
修正了哪些條文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檢察官助理之設置依據),並修正第七十三條附表(依各署受理案件量分類,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詐欺案件激增、補充檢方輔助人力並使制度法制化;疑慮:人事費用與員額編制的預算負擔、助理權責界線如何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類似的檢察官助理修法有多個版本並行(見其他提案),可一併比較其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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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5-02
委員會審查2024-06-24
委員會審查2024-06-26
委員會審查2024-11-06
委員會發文2024-11-08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近年來詐騙猖獗,嚴重影響人民生活及財產安全;依據「地方檢察署電信詐欺案件新收統計表」所示,電信詐欺新收案件數逐年遞增,111年較108年成長360%,地方檢察署業務日益繁重,基層檢察官案件負荷超載,有必要增加輔助人力,故將行政院現行以臨時人員聘用之檢察官助理制度法制化,授權地方檢察署得比照法官助理制度聘用檢察官助理,爰擬具「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六十六條之五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每年受理案件八萬件以上者,為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四萬件以上未滿八萬件者,為第二類;每年受理案件二萬件以上未滿四萬件者,為第三類;每年受理案件一萬件以上未滿二萬件者,為第四類;每年受理案件五千件以上未滿一萬件者,為第五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五千件者,為第六類。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法院組織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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