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要求進入早期療育機構(含專辦及兼辦)接受日間托育的學齡前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也應納入團體保險。背景是這些幼兒年齡與幼兒教保服務相當,現行卻未要求投保。
能幫助到什麼
可讓接受早療日間托育的幼兒在就學期間獲得團體保險保障,落實兒少平等的保險權。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接受早療日間托育的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幼兒及其家庭,以及早期療育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七十七條,將早期療育機構日間托育的學齡前幼兒納入應辦理團體保險的範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兒少平等保險權、保障就學權益、填補現行漏洞;疑慮:機構投保成本與行政負擔、保費分擔方式如何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修法後保費分擔與機構投保的配套,是否真能讓尚未投保的機構跟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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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為保障進入早期療育機構(含專辦及兼辦)日間托育學齡前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幼兒,落實兒童及少年平等之保險權,保障其就學權益,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有: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含專辦及兼辦)日間托育學齡前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之幼兒,其年齡層與幼兒教保服務相當,但卻未要求加入團體保險;現行十六家專辦與四十家兼辦早期療育機構中,仍有十二家尚未辦理團體保險,應落實兒童及少年平等之保險權,保障其就學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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