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明定勞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原因(如大眾運輸誤點、天災致交通中斷)而未能提供勞務時,雇主不得據此做出扣薪、扣全勤等不利處分。
能幫助到什麼
對因交通誤點或天災等非自身因素遲到的勞工,可避免被扣薪、扣全勤或強迫請假等不利對待。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勞工與雇主,以及主管的勞動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明定不可歸責於勞工的未提供勞務不得作為不利處分依據,並配套相關罰則;具體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勞雇權利義務對等、保障勞工不因不可抗力受罰;疑慮:不可歸責的認定與舉證如何界定、對雇主管理與營運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爭點在「不可歸責」如何認定,留意後續對舉證與罰則的具體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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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9人,有鑑於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勞雇雙方訂定之勞動契約實體權利義務不對等,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若未提供勞務部分為不可歸責於勞工之原因,不得要求為不利處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勞工如已舉證因火車、高鐵、捷運、公車等誤點,或搭乘自備交通工具遭撞、插入利器爆胎等,致晚到班,具有不可歸責性,事業單位亦不得強迫勞工以請假(特、病)處理、扣全勤、倒扣薪資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發生天然災害導致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視同勞工具有不可歸責性,無法提供勞務。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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