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350000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要修《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針對公共工程「借牌投標」行為提高刑責,並對巨額採購的犯罪者加重其刑。提案以2021年台鐵太魯閣號事故涉及借牌承攬為主要背景。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支持者期待加重刑責能嚇阻借牌陋習,維護重大公共工程品質、釐清事故責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參與政府採購的營造業者、廠商,以及採購機關與工程主管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提高借用、容許借用名義或證件投標的刑責,並對巨額採購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借牌投標導致名實不符、事故責任難釐清,提高刑責可減少人為弊端;疑慮:加重刑罰的實際嚇阻效果、與其他採購監督手段如何搭配,仍有討論空間。
政治雷達小叮嚀
借牌往往牽涉整條包商鏈,留意法案是否同時處理出借與借用兩端的責任。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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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邱志偉等16人,鑒於政府公共工程存有「借牌投標」之陋習,為維護重大公共工程品質,減少人為弊端,建議針對「借牌投標」行為應予以提高刑責;其次,針對屬於巨額採購之犯罪者,應加重其刑,以儆效尤,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2021年4月2日,臺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因煞車不及撞擊掉落於軌道上之吊卡大貨車,造成49人不幸罹難、200餘人輕重傷之重大事故,花蓮地檢署經過14天密集偵辦,於同年4月16日偵結起訴。依據花蓮地檢署發布之新聞稿內容,本次事故緣於臺鐵局所發包的「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下稱北迴線工程)」,該北迴線工程於2019年1月間公開招標,為確保工程之安全與品質,臺鐵局要求投標廠商必須具有甲等綜合營造業執照,同年3月7日由符合資格之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東○營造公司)得標,惟實際施作北迴線工程者竟為不具有甲等執照資格之義○工業社。花蓮地檢署指出,義○工業社負責人李○祥與合夥人林○清為獲取工程施工利益,與東○營造公司負責人黃○和達成協議,由東○營造公司出名參與投標,李○祥與林○清則負擔5%營業稅,並約定給付工程總價4%價金予東○營造公司作為對價,是李○祥、林○清及東○營造公司上開行為構成借牌投標與容許借牌投標行為。
二、「借牌投標」為工程界存在已久的陋習,亦即不具有投標資格之工程師、營造業者或廠商,向有資格之他人借用名義參與投標,甚至有廠商取得營建牌照後,將牌照出租他人收取費用,謀取不法利益,其結果是名義上承攬人與實際上承攬人不符,導致事故發生後的法律責任難以釐清。為杜絕借牌陋習,2002年2月6日增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對於借牌行為之出借人及借用人均加以規範,「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均有刑事處罰。
三、因此,為維護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品質,減少人為弊端發生,針對「借牌投標」行為應予以提高刑責;其次,針對屬於巨額採購之犯罪者,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儆效尤。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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