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要修《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明列為行政院所設的獨立機關。提案回應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要求設立個資獨立監督機制,及歐盟GDPR精神。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組織法層級設立個資保護專責獨立機關,回應憲法判決並推動我國取得歐盟GDPR適足性認證。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行政院組織、未來個資監理對象(公務與非公務機關)及全體個資當事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將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納入行政院設置的獨立機關之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個資外洩頻傳且憲法法庭已要求三年內完成立法,設專責獨立機關有其必要;疑慮:新增獨立機關涉及組織擴編與權責劃分,與其他機關職掌如何銜接須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案要和組織基準法上限修正案一起看,缺一不可才設得成新機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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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有鑑於我國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如2023年驚傳我國全國人民戶政資料遭上網販售,從身分證字號、地址、配偶父母等親屬資料全洩漏,非公務機關如租賃平台、電商網站更是屢傳個資外洩,盜用個資以進行詐騙等犯罪行為已成人民生命財產威脅及國家安全重大破口。此外歐盟自2016年公布「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要求其成員設置獨立機關執行個資監管任務,我國也已於2022年10月8日正式加入歐盟「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聯合宣言」,宣示成立獨立監督機關,又司法院憲法法庭2022年8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揭示「現行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為落實憲法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回應歐洲聯盟GDPR精神,行政院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惟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二級獨立機關數僅有三個業已達上限。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近年個資外洩事件日趨嚴重,已威脅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為加強個人資料保護,執行憲法法庭判決,回應歐盟GDRP精神,加速我國達成歐盟GDRP適足性認證,擬成立二級獨立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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