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設「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以強化中央層級對兒童及少年事務的統籌、協調與政策推動功能。現行兒童及少年政策體系存有業務分散、權責不明、機關層級偏低及跨部會協調不足等問題。草案旨在健全我國兒童及少年政策體系,確保兒少權益獲得周延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童及少年權益的保障與政策整合,解決現行體制下的業務分散與權責不明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童及少年事務相關政策的推動與執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設「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詳見草案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中央層級對兒童及少年事務的統籌與政策推動功能,健全我國兒童及少年政策體系;疑慮:增設委員會可能增加行政成本,機關間的協調與溝通可能仍存在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關注各方意見,確保政策推動符合兒少權益與需求。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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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16,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16,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廖偉翔、謝龍介、林沛祥、洪孟楷等17人,鑒於行政院於民國一○二年推動中央組織改造,裁撤內政部兒童局並將兒童福利相關業務移撥至衛生福利部,惟組改後兒童及少年政策之統籌規劃與執行成效未臻理想,現行體制下仍存業務分散、權責不明、機關層級偏低及跨部會協調不足等問題,致難以有效回應兒少權益保障與政策整合之實際需求。為強化中央層級對兒童及少年事務之統籌、協調與政策推動功能,健全我國兒童及少年政策體系,確保兒少權益獲得周延保障,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設置「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以提升政策效能,落實國家對兒童及少年之保護與發展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原於民國八十八年設立內政部兒童局,作為中央層級之兒童福利專責機關;惟配合中央政府組織改造,相關兒童及少年業務改由衛生福利部及所屬司署分工辦理,致現行兒少政策與服務體系分散於不同單位,缺乏單一統籌機制,影響政策整合與推動效能。
二、兒童及少年事務具高度跨部會、跨專業及跨領域特性,現由衛生福利部及三級機關執行,行政層級與橫向協調力有限,實難有效整合教育、醫療、社政、司法等相關政策。參酌日本於二○二三年設立隸屬內閣之「兒童家庭廳」,由中央高層統籌全國兒少政策之作法,顯示提升行政位階有助強化政策整合與執行成效。
三、行政院過去亦曾明確宣示應成立院層級之兒童權益相關委員會,惟迄今尚未落實。為回應兒少議題日益複雜之現實需求,提升政策統籌層級並彰顯兒童及少年之主體地位,爰提案行政院增設「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以健全政策架構,強化跨部會協調,促進我國兒童及少年政策之整體發展與有效推動。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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