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增訂行政院組織法第十二條之一,理由是我國已簽署CEDAW,其建議婦女參與政治與公共生活比例應達30%至35%,而歷屆行政院內閣女性比例長期偏低。提案擬就高階內閣的性別比例作出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盼提升女性在行政院高階內閣的參與比例,使決策層級的性別組成更趨平衡。
主要影響對象
行政院內閣高階職位的潛在被任命者、政府人事決策者,以及關注性別平權的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十二條之一,就行政院高階內閣之性別比例作出規範,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CEDAW建議、提升決策層級性別平衡;疑慮:固定比例與用人專業彈性的權衡、達標的實務作法與例外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性別比例入法可留意是「目標宣示」或「強制門檻」,兩者拘束力差異很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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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02-25
交付審查2025-02-25
案由
本院委員范雲、黃捷等17人,有鑑於我國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為確保政府施政關注多元面向,提升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早於1997年成立「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並於2004年決議通過行政院所屬各委員會任一性別比例至少三分之一原則;爾後持續擴展至國公營事業董監事會、政府出資或贊助超過50%之財團法人董監事會與社團法人之理監事會等;亦於公職人員拔擢建立在資歷相當情形下,優先晉升少數性別之原則。目前在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中亦有設定婦女當選的保障名額。
二、我國現況女性立法委員占41%,女性直轄市及縣市長有56.3%,以及女性縣市議員共計36%,代表臺灣在長期推動性別平等及促進女性參政已有成效;相較之下,歷屆行政院內閣女性內閣比例長期偏低,確有懸殊失衡。
三、考量我國已於2007年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另外也提出確保婦女平等參與擔任高階內閣和行政職位之具體措施,包括:在可能被任命者合乎同樣條件的情況下,優先考慮女性提名人;在內閣和公職任命方面制訂婦女保障名額;和婦女組織協商,確保具資格的婦女被提名為公共團體的成員和擔任公職,且編制和保持該等婦女的名冊,以便於公職提名等。
四、臺灣雖已是亞洲最性別平等的國家,除推動相關政策外,應於決策參與層面,具體提升婦女平等參與高階內閣,此涉及治理權利,亦關係決定公共資源之分配與個體實現生命價值之機會。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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