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
修法中本屆立法院有 12 件修法提案審議中、另 11 件已三讀,現行條文可能變動。看修法提案 →
行政院組織法規範行政院的組織、職權及運作相關事項,旨在建立行政院的組織架構,明確其職責,以有效推動政府施政,促進國家發展與社會福祉。
審議中 12(52%)已三讀 11(48%)其他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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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議案(修法提案)
最後異動 2025-01-24・共 1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3 條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十五、運動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5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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