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設行政院層級的「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以提升我國中央兒童及少年事務管轄機關之層級,解決兒少業務零散分立、機關層級過低、橫向整合不足等問題。該委員會旨在統籌規劃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業務,提供更周全的兒少權益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童及少年權益的保障,解決現行兒少業務分散在各部會、協調困難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兒童及少年事務相關的機關、業務人員和權益保障對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新增第十款「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設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能提升兒少權益保障,統籌規劃兒童及少年政策;疑慮:可能增加行政成本、機關重疊設置、現行機關業務調整等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各部會意見協調、業務調整和行政效率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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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6-01-02,2026-01-0
交付審查2026-01-02,2026-01-0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萬美玲、謝龍介等20人,有鑑於行政院於一百零二年進行組織改造時,裁撤當時我國兒童福利專責機關「內政部兒童局」,並將相關業務整併入衛生福利部;然中央組織改造後,兒少業務竟陷入零散分立、機關層級過低、橫向整合不足等窘境。為提升我國中央兒童及少年事務管轄機關之層級,使兒少權益獲得更周全之保障,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行政院應設置「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俾利我國整體兒童及少年政策之擘劃與推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落實兒少福利政策,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成立兒童局,作為我國中央兒童福利專責機關。後為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另設衛生福利部,綜理全國衛生及福利業務,並將原兒童局轄下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改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負責,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則改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轄下之兒少福利組及家庭支持組主責。
二、然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涉及層面繁雜,本係跨部會、跨專業、跨領域,當需各部會協同合作。觀諸鄰近國家日本,為解決兒童及少年事務由各部會各司其職所造成行政效率不彰、業務整合不足之問題,爰於二○二三年成立「兒童家庭廳」,職司日本全國兒少相關政策之統籌規劃,其組織直屬內閣府,並直接對內閣府總理大臣負責,其組織改革之高度與魄力,殊值我國借鏡。
三、由於現今兒童及少年相關議題日趨複雜,業務散落於各部會,衛生福利部實難有效指揮、協調其他部會配合辦理兒少相關政策,況查多數兒少福利業務係由三級機關衛福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難要求其他部會配合執行,顯有必要於行政院下增設兒少專責機關,提高掌理兒童及少年事務之行政層級。
四、另,賴清德總統過去擔任行政院長時曾表示,我國兒童福利相關政策須跨部會共同推動,政府未來將成立行政院層級之「兒童權益健康福利委員會」,由院長或政務委員主持,以落實兒童權益保障,惟該委員會迄今仍未成立。
五、鑑此,為統籌規劃我國兒童及少年相關業務,爰於本法第四條第十款新增行政院應下設「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俾利我國整體兒童及少年整體政策之擘劃與推行。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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