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設立「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強化中央對兒童及少年事務的統籌與推動,提升政策效能並保障兒少權益。草案提出者認為現行兒少業務分散、機關層級偏低、橫向整合不足,需要專責機構來改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兒童及少年權益的保障與政策推動,解決現行兒少事務的分散與效率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政府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等)與兒童及少年事務相關人員。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增訂設置「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設立專責機構可強化兒少事務統籌與政策推動;疑慮:新機構設立可能增加行政成本、機關重疊或職責衝突。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草案實施細節與實際成效,確保新機構能有效整合資源推動兒少事務。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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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5-12-12,2025-12-1
交付審查2025-12-12,2025-12-1
案由
本院委員陳菁徽、羅廷瑋、蘇清泉、林沛祥等17人,有鑑於行政院於民國一○二年推動組織改造時,裁撤內政部兒童局,並將相關兒童福利業務併入衛生福利部。然而,中央組織改造後,兒童及少年政策之推動未如預期達成更有效的分工與執行。迄今,兒少業務呈現零散分立、機關層級偏低及橫向整合不足等問題。為強化中央對兒童及少年事務之統籌與推動,提升政策效能並確保兒少權益獲得更完善之保障,建議政府儘速設立專責機構。爰擬具「行政院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明定行政院應設置「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以健全我國兒童及少年政策之整體規劃與推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落實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八年設立兒童局,作為中央層級之兒童福利專責機關。惟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另設衛生福利部以統籌全國衛生與社會福利事務,遂將原兒童局所屬之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移交由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辦理,其餘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業務,則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轄下之兒少福利組及家庭支持組負責。
二、然兒童及少年事務涉及層面廣泛,屬跨部會、跨專業、跨領域性質,須仰賴各部會通力合作。以鄰近日本為例,為解決兒少事務分散於各部會導致行政效率低落及業務整合不足之問題,該國於二○二三年設立「兒童家庭廳」,專責全國兒童及少年政策之統籌規劃,其組織隸屬內閣府並直接對內閣總理大臣負責,展現高度的行政決心與政策魄力,實為我國可資借鏡之典範。
三、當前兒童及少年議題日益多元且複雜,自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以來,兒少相關業務分散於多個部會,衛生福利部實難有效統籌與協調他部辦理相關政策。況且,多數兒少福利業務係由三級機關──社會及家庭署執行,其行政層級有限,對其他部會之協調力不足。是以,確有必要於行政院層級增設專責機構,以整合並提升兒童及少年事務之行政位階與效能。
四、另查行政院官方網站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八日所載,時任行政院長賴清德(現任總統)曾明確指出,我國兒童福利政策應由跨部會共同推動,政府將成立行政院層級之「兒童權益健康福利委員會」,由院長或政務委員主持,以落實兒童權益保障。惟該委員會迄今尚未正式設立。
五、綜上所述,為彰顯兒童及少年的主體地位,並統籌規劃全國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爰於本法第四條第十款增訂行政院應設置「兒童及少年事務委員會」,以健全政策架構,促進我國兒童及少年政策之整體發展與有效推動。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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