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006290000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4-03-05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要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把二級獨立機關數量上限從三個提高為四個。目的是替「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騰出設立空間,因現行三席已由中選會、公平會、NCC占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解除二級獨立機關數額限制,使個資保護委員會得以設立,配合憲法法庭判決落實個資監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架構,以及待設立的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將二級獨立機關上限由三個修正為四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上限已滿,須放寬才能設個資保護委員會以符合憲判字第13號意旨;疑慮:調整獨立機關數額上限屬制度性變動,後續是否引發其他機關比照增設,值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這是替個資會「開門」的配套法案,重點在數額上限而非個資會本身權責。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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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案由

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有鑑於我國近年個資外洩事件頻傳,如2023年驚傳我國全國人民戶政資料遭上網販售,從身分證字號、地址、配偶父母等親屬資料全洩漏,非公務機關如租賃平台、電商網站更是屢傳個資外洩,盜用個資以進行詐騙等犯罪行為已成人民生命財產威脅及國家安全重大破口。此外歐盟自2016年公布「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要求其成員設置獨立機關執行個資監管任務,我國也已於2022年10月8日正式加入歐盟「隱私及個人資料保護聯合宣言」,宣示成立獨立監督機關,又司法院憲法法庭2022年8月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明確揭示「現行欠缺個人資料保護之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為落實憲法人民隱私權之保障、回應歐洲聯盟GDPR精神,行政院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惟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之二級獨立機關數僅有三個業已達上限。爰擬具「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二級獨立機關以三個為限」,惟目前二級獨立機關已有: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達法定上限。為加強個人資料保護,以符合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及呼應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增設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修正二級獨立機關上限為四個。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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