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將「犯普通詐欺罪且對象逾二人」新增為加重事由,刑度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上限提高至八百萬元,並對三人以上共同犯之首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把受害人數眾多的詐欺納入加重評價、提高刑度與罰金,並透過拉高下限使行為人較難符合緩刑條件。
主要影響對象
加重詐欺罪行為人(含首謀)、多名被害人,以及法院量刑與緩刑審酌。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新增「對象逾二人」為加重事由、刑度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罰金上限八百萬元、首謀加重二分之一;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多人受害與首謀惡性重大,加重評價並提高罰金可強化處罰;疑慮:以被害人數為加重門檻是否妥適、拉高下限限縮緩刑空間對情節輕者的影響仍待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特色是新增「被害對象逾二人」門檻與罰金八百萬元,與其他百萬門檻、三百萬罰金版本可對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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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2-23,2024-02-2
交付審查2024-02-23,2024-02-2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黃健豪、羅廷瑋等18人,為杜絕國人深惡痛絕之詐欺犯行,鑒於詐欺案件從2019年約2萬3,000件,暴增至2023年3萬5,000多件且同年致財損就高達逾88億元,造成國人財產損失嚴重,以及檢警調與司法量能因詐欺案件爆量而疲於奔命,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將犯有普通詐欺罪且對象逾二人之要件列入加重詐欺罪之定義當中,並於刑度及罰金皆予加重,且新增首謀者加重刑期之內容,藉以積極保障民眾之財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或以相同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並符合「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及「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任一情形,即屬於加重詐欺罪。
二、在目前詐欺犯罪趨勢中,即便個案詐欺犯行,也易使大量人員無辜受詐欺所害之情形發生,當中若又為多人共同犯之首謀者,其主觀惡性更顯重大。然而,若僅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實淪為情節嚴重,但法律制裁輕微,進而無法客觀評價犯行對社會造成之負面影響。
三、本提案新增所犯普通詐欺罪對象逾二人,即屬加重詐欺罪之認定條件。另就現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之規範,修正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八百萬元以下罰金。此一修正之用意,乃藉提高最低刑度,使違反本條者自不相符同法第七十四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所規定之緩刑條件,另於罰金乃期盼藉由加重,以發揮威嚇不法之效果。此外,有關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之首謀者,另新增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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