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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72條
第四十四條之四
、
第四十九條
、
第六十八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七十五條
第一項、
第七十六條
、
第七十七條之一
第三項、
第九十四條之一
第一項前段、
第一百二十條
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
第一百三十二條
、
第一百九十八條
至
第二百條
、
第二百零三條
、
第二百零七條
、
第二百零八條
、
第二百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第二項、
第二百十三條
第二項、
第二百十三條之一
、
第二百十四條
、
第二百十七條
、
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
第二百五十四條
第四項、
第二百六十八條
、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
第三項、
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
第一項、
第二百六十九條
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三百七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及
第三百七十二條
關於法院或審判長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
第九十六條
第一項及
第九十九條
關於法院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經兩造合意由受命法官行之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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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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