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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68條

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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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