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民事訴訟法 › 第371條

民事訴訟法 第371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裁定之。 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應表明該證據及應證之事實。 駁回保全證據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准許保全證據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AI 白話解釋
← 第370條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第37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