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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00條

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之發問,並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發問。 審判長認為當事人聲請之發問或自行發問有不當者,得不為發問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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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