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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73條

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 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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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