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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74條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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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