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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 432 號解釋

AI 白話解釋
💡 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的行為標準、注意義務及懲戒範圍等,爭議點在於這些規定是否明確。 大法官認為,會計師法相關規定雖使用抽象概念,但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會計師所能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因此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此解釋結果意味著,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的行為標準、注意義務及懲戒範圍等是合憲的,會計師可以預見自己的行為哪些是被禁止或可能受懲戒的,有助於維護會計師專業素質和公共利益。

解釋全文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2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年7月11日 【解釋爭點】 會計師法有關會計師行為標準、注意義務及懲戒範圍等規定違憲?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9 卷 8 期 10-18 頁總統府公報 第 6175 號 6-10 頁 【解釋文】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茍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以違反會計師法為構成會計師之懲戒事由,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係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所為之規定,要非會計師作為專門職業人員所不能預見,亦係維護會計師專業素質,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違背。 【理由書】   專門職業人員違背其職業上應遵守之義務,而依法應受懲戒處分者,必須使其能預見其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義務之違反及所應受之懲戒為何,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對於懲戒處分之構成要件,法律雖以抽象概念表示,不論其為不確定概念或概括條款,均須無違明確性之要求。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專門職業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會計師應付懲戒之各種事由,其中第六款「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既限於會計師法所定義務,其範圍應屬可得確定,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同法第十七條規定:「會計師不得對於指定或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其目的在確立會計師之行為標準及注意義務,其中「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係指應為而不為,及所為未達會計師應有之水準而言。此項規定一方面基於會計師之職業義務無從窮舉之考量;一方面則鑒於會計師為經國家考試及格始得執行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於其執行業務時何種作為或不作為構成業務上應盡義務之違反或廢弛,足以損及當事人之權益暨大眾之交易安全,可憑其專業知識予以判斷,並非難以理解,對於懲戒權之發動亦非不能預見,縱其內容及範圍具有某程度之不確定性或概括性,惟個案事實是否屬該規定所欲規範之對象,仍可經由司法程序依照社會上客觀價值、職業倫理等,按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及判斷,要無礙於法安定性之要求。會計師法第十七條對於會計師職業義務之規定,第三十九條對違反此項注意義務之懲戒規定,係為維持會計師專業水準,增進公共利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符合首開意旨,與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尚無違背。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城仲模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相關附件】 抄劉0宗聲請書 受文者:司法院 事 由:為會計師法第十七條及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規定意旨之疑義,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之權益,爰依法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疑義之性質及經過 為聲請人受託辦理三業工程試驗有限公司設立資本額之簽證及代理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乙案,有關該公司設立所編製 82.01.09 之資產負債表(詳附件五)其內容借方為銀行存款(現金)壹佰萬元,貸方為資本額壹佰萬元,聲請人依據該資產負債表經核對帳冊及有關憑證記載相符,而據以出具「三業工程試驗有限公司查核報告書」(簽證日期侅杕汸)明確表示:「三業工程試驗有限公司為設立登記所編製之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九日之資產負債表及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業經依照公司行號申請資本額查核辦法及會計師承辦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須知之規定,予以查核竣事。」「該公司核定資本額新台幣壹佰萬元,所繳股款內現金壹佰萬元。」「上開資產負債表所列實收資本壹佰萬元。」「依本會計師之意見,上述實收資本額確已繳足,截至簽證日止尚未動用,謹此報告。」(詳附件五),該公司資本額壹佰萬元之事實並經事件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建設局查核屬實,核發公司執照有案,對公司資本額之查核並無不實之情形(詳附件五),惟於代理申請該公司設立登記時,隨同查核報告書所檢附之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款繳納明細表、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資產負債表,其中均有資本額之記載),其中資產負債表內之「銀行存款」及「資本」由於電腦打字員誤繕為貳佰萬元,以致與查核報告書及其他隨同檢附文件所載資本額不符,顯係誤繕,亦不影響公司資本額之登記,依公司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經於侅杌毐予以更正並經核准有案,詎料會計師懲戒委員會以「資本額查核之目的在於查證資本額之確實性,劉0宗會計師受託辦理三業工程試驗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簽證,其查核之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及「資本」之金額既與會計師查核報告不符,無論係疏於查對或繕打錯誤,均屬執業疏失,雖事後經主管機關通知補正完結,仍有違反「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廢弛業務之情事為理由,主張聲請人違反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而依會計師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予以警告處分,聲請人不服,申經會計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決議予以駁回,財政部並將決議書刊登政府公報(附件三),以致聲請人之名譽嚴重受損,財政部(會計師之主管機關)所屬國稅局更藉以受有懲戒之會計師,不論處分輕重、緣由,均予列管查核,導致客戶流失,業務損失慘重,並且增加應付國稅局查核備詢及說明之工作,浪費人力不貲,其對人民權益之損害程度,顯非僅止於曲曲之「警告」而已。聲請人不服爰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摼⒒⒋八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三六四號判決乃以「惟查原告既自承資產負債表繕打錯誤,竟疏於查對,洵有因過失而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依首揭會計師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六款規定,即不能免罰……原告起訴論旨,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一、按本案聲請人係接受三業工程試驗有限公司委託代理申請設立登記及其資本額查核簽證之業務(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七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委託會計師代理申請者,其資本額之查核簽證,應由同一會計師辦理之)。該公司設立登記既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核發執照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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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維基文庫(CC BY-SA 授權)/司法院憲法法庭。中立呈現、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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