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定要檢察官起訴嗎?被害人也可以「自訴」。這篇說明自訴與公訴的差別、自訴的限制,以及它的意義。
刑事案件多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但在一定條件下,犯罪被害人也可以不透過檢察官,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自訴」。
兩者都讓犯罪進入審判,但發動的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一個是被害人。
自訴受到一些限制,例如:自訴人通常須委任律師代理進行(強制律師代理),以確保訴訟的專業;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者,通常不得再自訴等。這些限制是為了避免濫訴、確保程序品質。
自訴提供被害人一條主動追訴的途徑,特別是當被害人希望自己主導訴訟時。它與再議、准許提起自訴等制度,共同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不是只能被動等待。不過因專業與濫訴考量,自訴的運用有其條件。
若對檢察官不起訴不服,可以走再議;而自訴則是一開始就由被害人自行提起的另一種途徑。兩者都是被害人維護權益的方式。想了解不服不起訴的救濟,可以看再議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