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公民指南 › 法律與釋憲
法律與釋憲

自訴是什麼?不靠檢察官自己提告

刑事案件一定要檢察官起訴嗎?被害人也可以「自訴」。這篇說明自訴與公訴的差別、自訴的限制,以及它的意義。

自訴是什麼?不靠檢察官自己提告|政治雷達公民指南

刑事案件多由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但在一定條件下,犯罪被害人也可以不透過檢察官,自己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就是「自訴」。

自訴與公訴的差別

兩者都讓犯罪進入審判,但發動的主體不同:一個是國家、一個是被害人。

自訴的限制

自訴受到一些限制,例如:自訴人通常須委任律師代理進行(強制律師代理),以確保訴訟的專業;同一案件已經檢察官偵查起訴者,通常不得再自訴等。這些限制是為了避免濫訴、確保程序品質。

定位:自訴讓被害人有「自己提告」的管道,不必完全依賴檢察官。但因刑事訴訟專業性高,須律師代理,也有防止濫訴的限制。

為什麼要有自訴

自訴提供被害人一條主動追訴的途徑,特別是當被害人希望自己主導訴訟時。它與再議、准許提起自訴等制度,共同讓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不是只能被動等待。不過因專業與濫訴考量,自訴的運用有其條件。

與再議的關係

若對檢察官不起訴不服,可以走再議;而自訴則是一開始就由被害人自行提起的另一種途徑。兩者都是被害人維護權益的方式。想了解不服不起訴的救濟,可以看再議的說明。

動手查

檢察官與法官再議民刑行三訴訟

同主題文章

大法官釋字與憲法法庭判決差在哪?閱讀 ›法律、命令、施行細則差在哪?法規位階白話閱讀 ›怎麼查一部法律的全文與修法紀錄閱讀 ›違憲審查是什麼?法律被宣告違憲會怎樣閱讀 ›
本文為中立公民教育內容,僅說明制度運作、不代表任何立場,資料以官方公告為準。最後更新:202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