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罪,換取較輕的求刑,這是認罪協商。這篇說明認罪協商的意義、適用範圍與界限,以及它的爭議。
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告認罪、與檢方就刑度達成合意,法院據此從輕量刑,這就是「認罪協商」。它讓案件能較快了結。
認罪協商指在特定案件中,被告於審判中認罪,並與檢察官就科刑範圍等事項協商達成合意,法院在合意範圍內判決。它用「認罪換取較輕、確定的結果」,避免冗長的攻防。
認罪協商通常限於較輕微的案件(例如非重罪),且須被告自願、了解其效果。重大犯罪一般不適用,以免以協商規避應有的審判與處罰。
為避免被告受不當壓力或誤解,認罪協商有一定保障:被告須自願且明瞭認罪的後果,法院也須審查協商的妥當性。協商判決的上訴通常受限制,因為結果是雙方合意的。
認罪協商也有討論:支持者認為能提升效率、減輕司法負荷;審慎者則擔心可能讓無辜者為求輕判而認罪,或使處罰偏離事實。因此它的適用範圍與程序保障,是制度設計的重點。想了解無罪推定,可以看無罪推定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