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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是什麼?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怎麼辦

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告訴人不服可以「再議」。這篇說明再議的意義、流程,以及後續的救濟途徑。

再議是什麼?不服檢察官不起訴怎麼辦|政治雷達公民指南

你提告後,檢察官偵查完卻決定「不起訴」,如果你不服,並非就此無路。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請上級檢察機關重新審視。

再議是什麼

再議是指告訴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時,在法定期間內聲請,由上級檢察署(上級檢察長)重新審查該處分是否妥當。它是檢察體系內的自我檢視機制。

再議的結果

上級檢察署審查後,可能:

流程:檢察官不起訴 → 告訴人不服 → 聲請再議(上級檢察署審查)→ 仍不服 → 可進一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交付審判的後續制度)。層層救濟。

再議之後

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仍不服,依法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為交付審判制度的演進),由法院審查是否應提起訴訟。這讓不起訴處分能受到司法的進一步檢驗。

意義

再議與後續的救濟,讓「檢察官不起訴」不是最終、不可挑戰的決定,而能受到上級與法院的檢視。這保障了告訴人的權益,也監督檢察權的行使。想了解檢察官的角色,可以看檢察官與法官的說明。

動手查

檢察官與法官緩起訴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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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立公民教育內容,僅說明制度運作、不代表任何立場,資料以官方公告為準。最後更新:2026-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