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告訴人不服可以「再議」。這篇說明再議的意義、流程,以及後續的救濟途徑。
你提告後,檢察官偵查完卻決定「不起訴」,如果你不服,並非就此無路。告訴人可以聲請「再議」,請上級檢察機關重新審視。
再議是指告訴人對檢察官的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不服時,在法定期間內聲請,由上級檢察署(上級檢察長)重新審查該處分是否妥當。它是檢察體系內的自我檢視機制。
上級檢察署審查後,可能:
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仍不服,依法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此為交付審判制度的演進),由法院審查是否應提起訴訟。這讓不起訴處分能受到司法的進一步檢驗。
再議與後續的救濟,讓「檢察官不起訴」不是最終、不可挑戰的決定,而能受到上級與法院的檢視。這保障了告訴人的權益,也監督檢察權的行使。想了解檢察官的角色,可以看檢察官與法官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