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有時不起訴、也不緩刑,而是「緩起訴」。這篇說明緩起訴的意義、條件與附帶負擔,以及它的用意。
檢察官偵查後,除了起訴或不起訴,還有一個中間選項:緩起訴。它給輕微犯罪的被告一次改過的機會,避免直接進入審判。
緩起訴是檢察官對於符合條件的案件,暫緩提起公訴,給予被告一段緩起訴期間。若期間內遵守規定、未再犯,期滿後就不再起訴;若違反,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再行起訴。
緩起訴通常適用於較輕微的犯罪(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以外者),並參酌被告的犯後態度、公共利益等因素決定。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時,可命被告履行一定的負擔,例如:向被害人道歉、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機構支付一定金額、提供義務勞務、接受特定的處遇(如戒癮治療)等。這讓緩起訴兼具矯正與彌補的功能。
並非所有案件都適合走完整的審判程序。緩起訴讓輕微案件能有彈性的處理,節省司法資源、促進被告更生、也給被害人實質的彌補。它是檢察官裁量權的展現,但受法律要件與監督的節制。想了解檢察官的角色,可以看檢察官與法官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