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和法官都在法院工作,角色卻完全不同。這篇說明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法官負責審判的分工,以及為什麼要分開。
新聞裡檢察官和法官常一起出現,很多人以為是同一種人。其實兩者角色完全不同,理解這點才看得懂刑事案件怎麼走。
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的檢察體系,負責犯罪的偵查、指揮警察辦案,並決定是否對被告提起公訴。簡單說,檢察官是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一方。
法官隸屬於司法院的審判體系,負責中立聽審雙方主張、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做出判決。法官不主動追訴,而是居中裁判。
如果偵辦與審判由同一機關掌握,被告很難獲得公平審判。把「追訴」交給檢察官、「審判」交給法官,是為了維持司法的客觀與中立,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
一般流程是:檢察官偵查 → 決定起訴 → 法官審理 → 做出判決。若不服判決,可依三級三審制上訴。想了解上訴制度,可以看三級三審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