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重病、末期,能自己決定要不要急救嗎?這篇說明病人自主權利法與預立醫療決定,是重要的人生法律常識。
當一個人面臨重病、末期,甚至無法自己表達意願時,醫療要做到什麼程度?《病人自主權利法》讓每個人能預先為自己做決定,尊重生命末期的自主。這是重要的人生常識。
病人自主權利法確立病人對自己醫療的決定權——具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預先決定:在特定臨床條件下(如末期、不可逆昏迷、極重度失智等),是否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等。這讓人能依自己的價值觀,安排生命末期的醫療。
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與醫療團隊、親屬討論)後,可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載明自己在特定情況下的醫療意願,並註記於健保卡。當日後真的發生那些臨床條件時,醫療團隊會依你事先的決定處理。
病人自主權利與安寧緩和醫療的精神相通,都重視生命末期的尊嚴與意願,減少無效、痛苦的醫療。它讓「善終」成為可以事先規劃的選擇。
病人自主權利保障了人對自己身體與醫療的最終決定權,是身體自主與人性尊嚴的展現。及早了解與規劃,能讓自己與家人在艱難時刻少些遺憾。想了解無法自理時的保護制度,可以看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