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在特殊情況下仍可能被救濟。這篇說明再審與非常上訴這兩種特別救濟的意義與差別。
判決確定後,原則上依「一事不再理」不能重複審判。但如果確定判決有重大錯誤,難道就無法補救嗎?法律設有兩種特別救濟:再審與非常上訴。
再審是對已確定的判決,在發現重大的新事證或原判決有法定重大瑕疵時,聲請重新審理的特別救濟。例如: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證據、原判決所憑的證據是偽造的等。再審針對的多是「事實認定」上的重大錯誤。
非常上訴是針對已確定的刑事判決,其審判違背法令時,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的特別救濟。它針對的是「法律適用」上的違誤,目的在糾正錯誤、統一法律適用。
這兩種救濟是「一事不再理」的例外,因此要件都非常嚴格。因為確定判決的安定性很重要,不能輕易被推翻;但若堅持安定而放任重大錯誤,又違背正義。再審與非常上訴,正是在「法安定」與「個案正義」之間,為極少數重大錯誤留下的補救管道。
它們是司法自我糾錯的最後機制,讓確定判決在極例外的情況下仍有翻案可能,避免冤錯無法平反。想了解一事不再理,可以看一事不再理的說明;想了解審級制度,可以看三級三審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