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案件為什麼可以「上訴到底」?這篇說明台灣法院的三級三審制度、各級法院的分工,以及上訴的意義。
「我要上訴到最高法院!」這句話背後,是台灣司法的「三級三審」制度。它讓一個案件有多次被審理的機會,減少誤判。
普通法院分三個層級:
「三審」指一個案件原則上最多可經過三級法院的審理。當事人若不服判決,可以在法定期間內上訴到上一級法院。經過三審,判決確定,原則上就不能再上訴。
多層級的審理,讓當事人有機會糾正下級法院可能的錯誤,也讓法律見解能由上級法院統一。這是保障人民訴訟權、追求裁判正確的重要設計。
若當事人用盡三審仍認為確定判決所適用的法律違憲,還可以進一步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這是普通訴訟之外,針對「法律本身是否違憲」的特別救濟。想了解這條路徑,可以看違憲審查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