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法律就沒有處罰」「新法不能追究舊事」是刑法的重要原則。這篇用白話說明罪刑法定與不溯及既往,以及它們如何保障人民。
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手段,因此對它的使用有嚴格限制。其中兩個核心原則是「罪刑法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的意思是:什麼行為構成犯罪、要處什麼刑,都必須事先由法律明文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就不能定罪處罰。這防止國家任意入人於罪。
它衍生幾個要求:法律要明確、不能用類推來擴張處罰、也不能溯及既往。
指新制定或修正的法律,原則上不能適用於施行前已發生的行為。白話說,不能用今天才訂的法律,去處罰昨天還合法的行為。人民才能依「行為當時」的法律預見後果。
在刑法上有一個對被告有利的原則:若行為後法律有變更,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也就是說,不溯及既往主要是防止「事後加重處罰」,若新法對被告較有利,則可能從新。
這兩個原則是法治國家保障人身自由的基石,避免刑罰淪為統治者的任意工具。若法律違反這些原則,可能面臨違憲的檢驗。想了解違憲審查,可以看違憲審查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