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可以組工會、集體談判、甚至罷工,這些統稱勞動三權。這篇說明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的意義與保障。
單一勞工面對雇主,談判力量往往懸殊。為了讓勞資更對等,法律保障勞工「集體」的力量,這就是勞動三權。
個別勞工難以與雇主抗衡,勞動三權讓勞工能「團結起來、集體談判、必要時集體行動」,平衡勞資的力量差距,爭取合理的勞動條件。這是實現實質公平的重要制度。
勞動三權受保障,但行使也有法律規範,例如爭議行為(罷工)須經一定程序、符合要件,並兼顧公共利益與必要服務。這是在保障勞工權利與維護社會運作之間取得平衡。
團結權是結社自由在勞動領域的具體展現——組工會就是一種結社。勞動三權也與生存權、工作權等社會權相關,共同保障勞動者的尊嚴。想了解結社自由,可以看結社自由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