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不被侵害」,人民也有請求國家照顧的權利。這篇說明生存權、工作權等社會權的意義,以及與自由權的差別。
基本權利不只是「要求國家不要侵害」,有些權利更要求「國家積極照顧」。這類權利統稱社會權,生存權是其核心。
社會權(受益權的一環)指人民可以請求國家積極作為、提供保障的權利,例如:
自由權要求國家「不要干預」(消極不作為),例如言論、人身自由;社會權則要求國家「積極提供」(積極作為),例如社會救助、就業保障、國民教育。前者是「別管我」,後者是「請幫我」。
社會權的落實,往往需要國家編列預算、建立制度(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國民教育、勞動保護)。因此它的實現程度,也受國家資源與立法的影響,通常透過法律逐步具體化。
光有自由,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與機會,弱勢者難以真正享有其他權利。社會權讓「形式的自由」能走向「實質的平等」,是現代福利國家的重要基礎。想了解基本人權的整體架構,可以看基本人權總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