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是權利,也是義務。這篇說明受教育權的意義、國民教育的保障,以及國家在教育上的責任。
教育影響一個人的一生,也關係國家的發展。憲法保障人民的受教育權,並課予國家提供教育的責任。
受教育權指人民有接受教育、發展自己的權利。國家應建立教育制度、提供受教育的機會,讓人民不因出身或經濟狀況而被剝奪學習的可能。
基本的國民教育受到特別保障:一定階段的國民教育具有強迫入學的性質,且應免納學費。這讓每個國民都能獲得基礎教育,是受教育權中最核心的部分。因此教育在此兼具「權利」與「義務」的雙重性質。
受教育權要求國家積極作為——建立學校、培育師資、編列教育預算、保障弱勢者的受教機會。這使它兼具社會權的性質:不只是「國家不要妨礙」,更是「國家應積極提供」。
受教育權與生存權、工作權同屬需要國家積極作為的權利。它讓人民有發展自我、向上流動的機會,是實現實質平等的重要基礎。想了解社會權,可以看生存權與社會權的說明。